绿色阳光 发表于 2019-12-8 14:27:41

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汇总-yys精华帖

护理之声原创作品——医养师精华帖18
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汇总hlzsyysc101张玉菡、万芳整理(2019年12月4日)
    当前,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国家、部门、地区对医养结合高度重视,从2013年至今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下文的相关文件统计如下: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6大主要任务之一。   文件提出,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这一政策也被称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文件,是我国医养结合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政策,也是医养结合政策的原点。
2.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
    同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提出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3.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
   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正式出现了医养结合的表述,指出养老服务体系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
4.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2月)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相关机构的政策支持、医保支付、人员待遇、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指出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5.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3月)
   正式明确了“医养结合”的概念,并以专门的篇幅对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同时,在此前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形成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健康延伸服务等要求。
6.国务院办公厅《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4月)
   《规划》提出,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参与养老服务及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并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项目。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2015年10月)
   《通知》指出,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项目可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8.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15年11月)
   《意见》指出,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9.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2015年11月)
   该文件正式落实有关医养结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进行了说明。在这一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概念,指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同时提出了5项工作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三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此外,还提出“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并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可以说,这一文件明确了医养结合的诸多概念,是医养结合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0.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卫生计生委工作要点》(2016年1月)
   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的发展环境,落实同等待遇,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简化医师多点执业程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   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启动医养结合项目试点,大力发展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延伸服务,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国产医用设备发展应用,积极发展医疗旅游。
11.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2016年2月)
   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6年3月)
   细分了36项工作任务,明确了医养结合的工作重点以及负责单位。
13.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
   《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14.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年6月)
   对医养结合发展,《规划》提出,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15.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2016年6月)
   根据2016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启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通过遴选试点城市(区),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6月份,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指出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
   《意见》提出,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17.卫计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2016年9月)
   确定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南开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推荐,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8.国务院《“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年12月)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工作中的任务和负责单位。   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关怀服务。积极防治老年痴呆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疾病康复领域优势。(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19.国务院办公厅《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2017年1月)
   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深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健康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20.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17年3月)
   《规划》提出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一是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   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健全相关服务规范、管理标准及监督评价机制,研发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是推动居家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积极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培育社会护理人员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培训,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比较健全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21.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7年3月)
   推动服务业模式创新和跨界融合,发展医养结合等新兴消费,开展新一轮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服务。并明确了落实部门。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
   鼓励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加入医联体。建立医联体内转诊机制,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患者提供一体化、便利化的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23.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2017年5月)
   《通知》要求: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同时了明确牵头和负责单位。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2017年5月)
   提出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25.国务院《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2017年6月)
   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推动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营养工作与医养结合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
26.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2017年11月)
   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服务老年人的功能建设,以及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等任务提出了目标。对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建设综合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示范基地和社区示范基地,建设医养结合监测平台并开展监测和评估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
2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17年11月)
   《通知》提出要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对部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在通知中,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是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三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是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28.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
   核心内容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是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和长期护理保险,有针对性地开展医养服务。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健康老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慢病管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的家护和巡护,对失能老人进行居家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
29、2018.7.2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
   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做好正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管理工作。
30、2019.1.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31、2019.5.27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老龄发(2019)17号)
   支持养老办医疗支持医疗设养老支持新建。
32、2019.10.26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60号)
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优化保障政策加强队伍建设。
33、2019.10.28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61号)
34、2019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是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   二、是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   三、是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   四、是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是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hlzsyysc19002 发表于 2019-12-9 06:58:16

整理得很详细,让我们更进一步读懂医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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