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40905 【实施日期】1994090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
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
会章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地区)、县(区、市)四级。 第四条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
工作指导。 【章名】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
组): (一)医院专业委员会(组); (二)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 (三)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四)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 (五)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六)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七)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
(组长)各一名。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财政、物价、医疗、护理、医技、妇幼保健、
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聘。每届任期三年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
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委员,参加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
作。 【章名】第三章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和有关要求: (一)热爱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能亲自参加评审; (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
等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及工作经验;设区
的市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等委
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平与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坚持原则,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章名】第四章任务 第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各
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
疗机构评审任务。 各专业委员会(组)负责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其中医院
专业委员会(组)负责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床位在
20张以上的卫生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评审;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
会(组)负责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评审;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负责
床位在19张以下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医疗机构实施评审; (二)拟定评审计划,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
审委员会汇报评审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 (三)指导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活动; (四)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评审文件,使其掌握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
评审标准; (五)开展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评审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医疗机构
评审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应开展医疗机
构评审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及有关配套文
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章名】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
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征求各方面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每次评审后都要取得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员的
评价反馈意见。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尊重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
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反映意见的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
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医
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
的规定,不得向被评审医疗机构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中医
(药)行政部门组织建立,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3
年发布的《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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