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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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17
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遴选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重点任务。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适应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的五项重点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强化保障措施。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以确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老年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使其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强化信息支撑,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
(三)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概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情况等。要求定位合理、目标明确、任务明晰、特点突出。
(四)明确组织方式。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医养结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当地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三、申报要求
(一)报送试点地区。各省(区、市)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具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地级市(区)作为国家级试点地区,每省(区、市)申报2个试点地区。
(二)报送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分别制定试点方案,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由各省(区、市)统一报送。
四、组织实施
(一)地方申报。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的试点材料进行初审,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请示;2.试点地区医养结合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
(二)评议确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结合试点地区老龄化情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试点地区。
(三)正式公布。经过专家评议,确定试点地区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联合印发通知,公布试点地区名单。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提交一份试点工作进展报告,并抄报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实施组织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国推广。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联系人:塔娜、郑春梅
联系电话:010-62030764、6203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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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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