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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护理工作中的附随告知义务 2019年7月11日hgsa19105
我国早在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施”{1}。 告知属于医患交流的范畴, 是医方的法定义务。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病情、预后、诊疗、风险、费用及卫生常识等等, 目的是使患者及其家属认识和理解自己的问题所在, 并对诊疗护理给予认可和配合。护理告知, 是指患者入院到出院或死亡的整个过程中, 护士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说明及讲解护理程序、护理操作的目的及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并解答患者对疾病的咨询, 给予患者专业技术指导{2}。 就护士对患者的告知内容我认为有以下方面: 1、患者就诊时应用真实姓名,如果不适用真实姓名,患者就失去了真实姓名的权利,将由患者承担因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和实验性医疗等,应由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应的同意书。为了保证患者能够了解相应的特殊检查、治疗的目的和检查/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医护人员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告知,请患者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法律文书。 2、请患者详细如实提供他的与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疗经过、药物过敏史、近期是否到传染疫区及其他有关详情。 3、介绍病区环境,告知患者医院的规章制度,如:统一穿病号服、统一佩戴手腕带、勿擅自离开病房、避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查房及治疗时间、探视制度及时间、费用清单每日发放、住院期间未经医生同意不断擅自到外院就诊、购药、私自请医生会诊等。 4、告知患者遵循医生提出并患者同意的治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出院后,遵医嘱进行活、休息,并给予出院宣教,并及时复诊。 5、告知患者当身体不适时或需要护士帮助时,如何使用呼叫铃呼叫护理人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护士站。 6、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不得反锁、栓死,因此,告知患者防盗,贵重物品放好,如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勿放入病房,若带入病房,请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7、告知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冷静、理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诊疗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伤医药财务。 8、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用电、防火安全:(1)请不要自行调节吸氧流量、输液速度;(2)请不要在住院病室内医疗用电插座上进行手机充电;(3)请不要自行使用热水袋或局部热敷,却有需要请在护士指导下使用;(4)请爱护公共财产;(5)请不要在病室内吸烟、点燃蚊香。 9、做好防跌倒。告知患者病情未稳定,不便、高龄、手术当天请在床上大小便,并请上好床栏,洗手间湿、滑,请带好防滑拖鞋。 10、告知患者如何复印病历,什么时间复印完全,需要何证件。 11、对于患者的病情做好健康宣教及用药宣教,对于患者的各种治疗和检查,责任护士做好告知和宣教。 12、做好费用的解释工作, 住院患者清单每日发放,费用问题当天解决。 尽管知情权的实施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在实践中由于侵犯知情同意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件仍占据很大的比例{3}。现阶段各级护理人员已经意识到护理风险始终贯穿于各类护理操作、患者处置及抢救配合等环节, 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者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护理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识,护患沟通的桥梁。临床工作中的护理风险告知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 对医疗护理行为的理解和约束, 其推广应用, 不仅需要广大临床护士的不懈努力, 更需要各级护理管理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共同促进知情同意告知在我国护理领域发展{2}。
参考文献: [1]张宝珠, 刘鑫.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04:13~27. [2]于海燕.护理风险告知工作执行标准的现状研究[J].当代护士(下旬刊),2013(07):9-11. [3]崔渝敏.履行护士告知义务防范护患纠纷[J].西南国防医药, 2008, 18 (4) :57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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