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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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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4:2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2019-12-31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208号)《关于继续做好2011年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10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北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按照培训信息公开化、培训项目目录化、培训评价即时化、培训资源集成化、资金使用有效化的工作思路,开展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和规范管理,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
  力争到2021年底,完成3万人次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形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规范医疗护理员队伍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职责定位及从业条件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疗护理员工作内容
  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从业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四)使用管理
  1.规范聘用,明晰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并在“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块对医疗护理员使用情况进行维护。
  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上等同于患者家属,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加强管理,维护权益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
  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
  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在培训机构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等人群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
  (二)培训内容
  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49号文发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三)培训机构
  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应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培训的,需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培训考核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通过“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块维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北京市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证书在本市医疗机构通用,培训机构可打印后加盖本机构公章发给医疗护理员保存。证书信息可经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验证。
  (五)质量控制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及照片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妥善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四、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
  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市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二)补贴人员范围及条件
  1.培训人员符合医疗护理员从业条件,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培训人员在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医疗护理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过程有视频、照片记录,相关资料齐全;
  3.培训机构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培训的,应确保培训人员实名参加线上培训,学习过程有记录可查询,线上培训课时数不超过理论培训总培训课时数的60%;
  4.培训开始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培训考核完成时间在2021年11月30日前;培训机构未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5.医疗护理员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审核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及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落实。
  各培训机构于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完成的培训,于2019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培训的,于每季度末月5日前提出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
  (四)经费使用
  补贴资金可用于与医疗护理员培训相关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培训所产生的师资费,参训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培训场地费,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等社会机构的培训费用。
  (五)监督管理
  1.按照“谁主责,谁负责”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委托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对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培训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同时纳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范围和市审计局审计检查范围。发现申请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3年内不可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处理。
  2.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本单位在岗或拟聘用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的主体责任,为医疗护理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各培训机构要抓好培训工作的落实,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账,据实申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3.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要严格培训及资金审核工作,加强效果评估。要根据行业特点设立自查内容和绩效考核办法,将培训效果与就业效果、队伍质量挂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于每年年底将本行业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效果评估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明确部门分工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保障资金到位。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总结评估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
  2.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附件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
  一、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临床护理教学工作的医院优先。
  二、开展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有独立设置的老年、神经、呼吸、心血管等老年病综合科室;开展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有独立设置的产科。开放床位数20张及以上。
  三、有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护理部独立设置,有专人负责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齐全。
  四、护理部负责人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医疗护理员专职管理人员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及以上医疗护理员管理或培训经验。
  五、具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师资队伍,培训团队具备5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培训师资。
  六、具有相对固定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可满足医疗护理员培训需要。
  七、医院根据《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有完善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实施细则,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计划、考核方案、人员管理、培训质量控制方案等。培训、考核过程可追溯。
  
附件2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一、信息维护
  医疗护理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信息、考核结果等录入“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块。

  二、资金申请
  各培训机构通过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块申请培训补贴,系统自动生成《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医疗护理员培训结业学员信息表》。
  各培训机构将以下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
  (二)医疗护理员培训结业学员信息表;
  (三)培训方案、课程表;
  (四)培训过程材料,如考勤记录、线下全程视频影像资料、线上学习过程记录等。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开展的培训可提供培训过程照片(标注日期,每次1-3张)。

  三、资金审核
  (一)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对医疗护理员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系统内《医疗护理员培训结业学员信息表》信息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电话抽查审核。存在电话号码为空号、多个电话号码为同一人接听、被抽查者否认接受过培训或时长不足或被收取费用等情形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通过“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护理员模块审核确认培训信息。
  (三)市卫生健康委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按批次形成《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查重比对处理。

  四、资金拨付
  市卫生健康委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使用需求申请,资金拨付程序按《北京市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

  五、资金预算
  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下一年度资金需求,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绩效目标表》。市卫生健康委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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