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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国际旅行者以免接种证明的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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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2:1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临时立场文件:关于为国际旅行者提供COVID-19疫苗接种证明的考虑2021年2月5日 COVID-19旅行建议



介绍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就针对具有国际公共卫生影响的疾病的疫苗发布定期更新的立场文件。本文介绍了世卫组织对COVID-19疫苗接种要求或国际旅行者疫苗接种证明的可取性的立场,旨在主要由国家公共卫生官员和免疫规划管理人员使用。其他负责旅行或移民的政府部门,国际资助机构,疫苗咨询小组,医学界,科学媒体和公众也可能会对它感兴趣。

本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的规定,就缔约国可能引入的针对出境或入境国际旅行者的COVID-19疫苗证明要求,提出了科学,伦理,法律和技术方面的考虑。  

它没有涉及使用证书来表示一个人的免疫状态,这反映了一个人是否已经对SARS-CoV-2感染产生了抗体;而疫苗接种状态仅反映某人是否已接种COVID-19疫苗。世卫组织在其他地方概述了有关“豁免”护照的考虑因素。此外,有关与免税护照有关的道德问题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经过同行评审的文章“ COVID-19的免责证明:道德考虑”。  

世卫组织的立场

目前,世卫组织的立场是,鉴于仍然存在关于疫苗效力的关键未知数,国家当局和运输运营商不应将国际旅行的COVID-19疫苗证明要求作为出发或入境的条件。减少传播。此外,考虑到疫苗供应有限,旅行者的优先疫苗接种可能会导致被认为有严重COVID-19疾病高风险的优先人群疫苗供应不足​​。世卫组织还建议,接种疫苗的人不应免除遵守其他减少旅行风险的措施。

这些临时建议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COVID-19大流行紧急情况委员会在2021年1月14日第6次会议上制定的建议进行的,将在三个月的时间或紧急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进行审查。 ,如果不早一点的话。   

科学考量

关于COVID-19疫苗的有效性,尚有许多科学未知数:预防疾病和限制传播的功效,包括SARS-CoV-2变体的功效;疫苗接种提供的保护期限;加强剂量的时间;疫苗接种是否可以预防无症状感染;应优先考虑疫苗接种的年龄和人群,特定的禁忌症,应提供旅行疫苗的时间;并可能豁免具有抗SARS-CoV-2抗体的人。

随着有关现有和新COVID-19疫苗的证据的汇编以及WHO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SAGE)的建议,建议将不断发展。迄今为止,在SAGE于2021年1月5日至25日举行特别会议之后,世卫组织已针对两种紧急使用疫苗提供了建议,即mRNA疫苗BNT162b2(Pfizer-BioNTech)Moderna mRNA-1273疫苗。   

临时建议对这两种针对COVID-19的疫苗的有效性以及推荐的人群和环境提供了科学的考虑。这些建议还列出了当前在功效和保护方面的研究差距。关于在国际旅行者中使用这些疫苗,SAGE得出结论,世卫组织目前不建议对旅行者进行COVID-19疫苗接种,除非它们属于高风险人群(包括老年人是有基本疾病的人群)或属于流行病学WHO SAGE优先排序路线图中确定的设置。该小组补充说,随着疫苗供应的增加,这些建议将被重新考虑。

道德考量

当前,在全世界,特别是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中,获得COVID-19疫苗的途径有限。目前,有94%的国家已经开始为人口接种疫苗,属于高收入或高中等收入类别。世卫组织对COVID-19疫苗分配不均会加剧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并引入新的不平等现象表示关注。  

在当前情况下,将疫苗接种要求作为出行条件有可能阻碍全球公平获得有限疫苗供应的机会,并且不可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疫苗接种对单个社会和整体全球健康的益处。虽然可以通过这样的政策潜在地促进个人,经济和社会利益,但也必须根据当前的科学知识,包括有关疫苗接种可减轻的风险的关键未知因素,将这些利益与公共健康风险进行权衡。  

另一个道德考虑是利益和负担的一般分配中的公平性。在疫苗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如果疫苗接种身份证明成为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的条件,则无法获得未经授权的COVID-19疫苗的个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不公平的阻碍。国家主管部门应选择最不侵犯个人行动自由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

法律上的考虑

同意《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缔约国应遵守其关于为出境或入境国际旅客引入疫苗接种证明要求的规定。在2021年1月14日6会议上,COVID-19 IHR紧急委员会关于COVID-19大流行的建议认为,各国要求国际旅行者接种疫苗的证据为时过早。随后,在 涉及COVID-19大流行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世卫组织总干事针对各国发布了以下临时建议: 目前,各国不应将国际旅行的疫苗接种或免疫证明的要求作为入境条件,因为关于疫苗接种在减少疫苗传播和有限供应方面的功效仍然存在关键的未知数。”

目前,黄热病是《国际卫生条例》中提到的唯一一种疾病,各国可能需要为国际旅客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国际卫生条例》附件7)。此外,在国际社会关注脊灰病毒国际传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并根据小儿麻痹症国际卫生条例应急委员会的建议世卫组织每三个月发布临时建议,允许某些受影响的国家要求提供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证明国际旅客。  

如果将来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为国际旅客引入证明COVID-19疫苗的要求,则疫苗必须获得世卫组织*的批准,并且具有适当的质量和普遍适用性,以保护所有人免于其国际传播。疾病。(见《公约》第31条,第36条,第40条,第43条以及附件6和7 《国际卫生条例》 提供了有关国际旅行者预防接种要求的规定的更多信息。有关与《条例》下的临时建议或长期建议的发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允许各国引入国际旅客的疫苗接种证明要求,作为入境或出境的条件,请参阅第12、15、18和53条。)

*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的疫苗是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的疫苗或列入紧急用途清单  

技术考量

在数字卫生技术咨询小组的主持下,世卫组织启动了一个智能疫苗证书工作小组  告知有关使用数字技术记录疫苗接种状况的规范和指南的发展。尽管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数字方式捕获疫苗接种状况,但是要唯一地识别个人身份并验证疫苗接种状况,还需要国际合作,跨复杂系统的编排以及广泛采用开放互操作性标准以支持安全数据访问或交换的能力。该小组发布的指南将包括所需的最低数据集,互操作性标准和建议的治理,数字功能和系统架构,以与本立场文件中概述的科学,法律和道德考虑相一致。

电子疫苗接种证书还必须满足国家免疫计划的需求;同时确保数字技术不会造成或永久存在不平等现象。世卫组织正在与合作伙伴合作,为数字疫苗接种证书建立治理框架和规范,以供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使用。   

无论将来采用何种技术,均应根据《国际卫生条例》附件6所述的模式,通过《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记录国际旅客的COVID-19疫苗接种状况。一旦普遍获得世卫组织预认证的COVID-19疫苗并且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提供了相关建议,便可以采用相同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世卫组织 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SAGE)的建议为世卫组织制定使用COVID-19疫苗的建议提供了依据 根据SAGE COVID-19疫苗工作组的分析,SAGE向WHO及其会员国提供有关最初使用预先许可的COVID-19疫苗的使用的建议,然后在获得有关产品使用的更多信息时进行更新。[/url]

[url=https://www.who.int/teams/ihr/ihr-emergency-committees/covid-19-ihr-emergency-committee]COVID-19国际卫生条例紧急委员会是由世卫组织总干事的IHR下召开对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出相关的临时建议,应该由国家采取了防止或减少国际提供建议传播疾病,避免对国际贸易和旅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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