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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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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6: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例1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例2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例4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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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2 10:36:07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切除的患者身上的任何器官,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引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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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8-16 00:30:1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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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15 16:25:3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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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28 15:45:0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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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7-29 09:50: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这方面确实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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