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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落实分级诊疗:四川出台产科儿科分级诊疗指南+河南发布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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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0:5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落实分级诊疗:四川出台产科儿科分级诊疗指南+河南发布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来源: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一、四川出台产科儿科分级诊疗指南
近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和《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提出,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指导各地积极推进产科儿科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两个《指南》提出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任务,并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17种产科常见疾病和新生儿感染性肺炎等18种儿科常见疾病在基层、二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上转指征、下转指征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原来的高危妊娠分为A、B、C三级,现在扩大了管理群体并结合分级诊疗的需要,分成了绿、蓝、橙、红、黄5个类别,分别代表正常、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和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产妇。”参与《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编写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母婴中心主任蒲杰介绍,将孕产妇分为5类可以让医生更好地识别和管理孕产妇的健康状况。


“有了《指南》,就有了转诊的指路灯。”成都市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廖凡告诉记者,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说,《指南》的出台能让临床工作开展得更具条理性,二级机构能够更好地实行上、下转诊制度,“通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通力合作,分级诊疗是可以逐渐实现的”。


两个《指南》的出台还能起到倒逼作用。“《指南》明确了产科和儿科疾病不同阶段的治疗任务由哪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助于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蒲杰举例,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诊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患者,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诊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患者;对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病因诊治新生儿,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受根据《不同孕周不同日龄新生儿黄疸干预标准》诊治,光疗失败需换血或换血加光疗的重度患儿等。


二·、河南出台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分级诊疗推进有望破瓶颈
“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是分级诊疗制度推行的模式,目标是为了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有序就医格局。然而,患者对基层诊疗技术的不信任、大病小病涌向大医院,成为制约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的瓶颈。


如何让患者在基层“留得住”、在大医院“放得下”?记者9月8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从转诊标准、转诊原则、转诊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保障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明确上下转诊标准
实行双向转诊,首先要明确哪些病种、哪种程度的疾病适合在基层或大医院接受治疗。对此,《规范》对转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上转标准”为以下7种类型: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例;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以及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下转标准”为以下6种类型: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病例;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仅需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病例;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病例;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以及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规范》同时明确,对于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这两类情况,视为“不宜转诊情形”。


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明确了转诊标准,还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双向转诊程序。《规范》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逐级上转”的原则实施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越级上转。


为了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规范》特别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可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双方责任义务,建立、畅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连续性。


针对这一点,省会多家大医院先期都进行了积极探索。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在2012年牵头组建了全省首家“医联体”,纳入这一范畴的除了中心医院这家三级医院之外,还有43家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内最大的亮点即是“上级”对“下级”实施技术帮扶,打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此外,为打破大医院“虹吸效应”,鼓励引导患者在基层就诊,保障双向转诊顺利实施,《规范》提出,要发挥好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实施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政策,对下转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取消起付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上级医嘱采购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保证下转病人用药和治疗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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